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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公司不想付資遣費,惡意調動職務時,該怎麼自救?

例如:原本應徵職缺是辦公室行政人員,職務調動成廠內作業員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,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,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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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說:「你做到今天,明天不用來了。」

遇到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呢? 如果,不是你開口說要「做到今天」,工作時也沒有犯錯,例如:惡意曠職。那就是由雇主發動資遣,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11條中其中一項,如:歇業、業務變更,或是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...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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