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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公司不想付資遣費,惡意調動職務時,該怎麼自救?

例如:原本應徵職缺是辦公室行政人員,職務調動成廠內作業員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,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,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。

上述代表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損害你的權益,勞工可終止契約,並請求資遣費這是什麼意思呢?

勞工可以先跟公司反應,公司如惡意不處理,請直接到勞工局申請協調,但......若走到這一步,代表你也不用、也不想繼續待在這家公司,就依法請求資遣費吧!

任意調動職務且未經員工同意,公司是違法的,但請注意⚠️如果超過一個月你沒有反應,代表你同意接受雇主的調動。

很重要!真的很重要!超級重要!如果不接受,請提早反應~真的真的很重要,所以說三次!

哎呦~注意哦!拒絕職務調動≠有權領資遣費,什麼意思呢?就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的資遣規定,以及職務調職5原則。

那麼怎樣才是合理的職務調動呢?職務調動五原則,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,如下:

  1.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  2.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。
  3.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。
  4.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  5.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

符合上述五項,才是是合法調職。反之,就是違法的。

很多人都不知道,公司「惡意」調動職務時,可以在一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訴處理,導致超過1個月後,接受變相調職,工作的不愉快,最後不想在該公司待下去,只能默默鼻子、自認倒楣的提出離職,讓公司省了一筆資遣費!

所以,當公司違反職務調動5原則,損害你的權益時,請儘快提出申訴,千萬不要忽視自身的權利。

#職務調動 #惡意調動工作 #慣老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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